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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1854号

裁判日期: 200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苏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854号原告苏某,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被告下落不明未满两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余国庆审 判 员  何晓丽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〇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白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