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一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0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海洋与王朝伟、李小阳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00584号本院2014年12月11日对原告李海洋与被告王朝伟、李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4)龙民一初字第00584号判决书第二页第九行至第十行“被告没有对房屋依法登记领取所有权证书”系笔误,补正为“原告没有对房屋依法登记领取所有权证书”。审判员 魏 莲二〇〇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德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