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民一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0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海洋与王朝伟、李小阳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00584号本院2014年12月11日对原告李海洋与被告王朝伟、李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4)龙民一初字第00584号判决书第二页第九行至第十行“被告没有对房屋依法登记领取所有权证书”系笔误,补正为“原告没有对房屋依法登记领取所有权证书”。审判员 魏 莲二〇〇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德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