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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新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06-04-0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北京荟源众和门窗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荟源众和门窗有限公司,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荟源众和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赵庄村单。法定代表人张剑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29号。法定代表人戚卉果,该公司总经理。北京荟源众和门窗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5月25日作出的(2004)新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4)西民四终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现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北京荟源众和门窗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4日作出的(2005)西中民法执字第15号暂缓执行决定书,要求对(2004)新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暂缓执行三个月,同年6月13日作出了(2005)西中法执字第0051号暂缓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暂缓执行至2005年7月12日、7月1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了(2005)西中法执字第00063号继续暂缓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暂缓执行至2005年9月11日。嗣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了(2006)西民再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其于2004年11月1日作出的(2004)西民事终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于2004年5月25日作出的(2004)新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西民四终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建二〇〇六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