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碑行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6-04-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创美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6)碑行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盐店街7号。法定代表人XX均,局长。委托代理人付同勇、XX。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创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含光路南段1号怡和国际大厦A座12层。法定代表人王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市劳社监罚字(2005)010号《西安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现因该案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创美药业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该《西安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查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王育英审判员 彭晓梅审判员 梅宏枝二〇〇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