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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临罗民二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06-04-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陶庆中与临沂市罗庄区罗西街道东石埠村委、魏荣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庆中,临沂市罗庄区罗西街道东石埠村委,魏荣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二初字第141号原告陶庆中,男,1972年1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农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姜艳,郁树群。被告临沂市罗庄区罗西街道东石埠村委。法定代表人魏广顶,该村委主任。被告魏荣奇,男,成年,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农民,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庆中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罗西街道东石埠村委、被告魏荣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庆中于200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庆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庆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陶庆中负担。审判员  解文慧二〇〇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魏绪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