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临罗民二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06-04-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陶庆中与临沂市罗庄区罗西街道东石埠村委、魏荣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庆中,临沂市罗庄区罗西街道东石埠村委,魏荣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二初字第141号原告陶庆中,男,1972年1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农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姜艳,郁树群。被告临沂市罗庄区罗西街道东石埠村委。法定代表人魏广顶,该村委主任。被告魏荣奇,男,成年,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农民,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庆中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罗西街道东石埠村委、被告魏荣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庆中于200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庆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庆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陶庆中负担。审判员 解文慧二〇〇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魏绪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