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06-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唐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新城保安服务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唐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新城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509号原告西安唐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万寿北路65号。法定代表人段长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安亚东,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新城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尚勤路215号。法定代表人王远良,该公司经理。原告西安唐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新城保安服务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唐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1年5月至2003年5月期间,被告西安新城保安服务公司将其使用的陕028**号桑塔纳警车一辆交由其维修,现拖欠修理费共计13302元不付,要求被告支付修理费13302元及滞纳金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维修的陕028**号桑塔纳警车系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所有,原告不能证明该车的使用人或送修人系被告西安新城保安服务公司,故原告西安唐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新城保安服务公司之间不存在汽车维修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唐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费用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〇六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范水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