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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06-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宏卫与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卫,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816号原告李宏卫,男,汉族,1969年11月17日出生,住本市莲湖区。被告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友谊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卫与被告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4月3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〇六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静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