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临罗民二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06-04-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亓春虎与刘瑞先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春虎,刘瑞先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二初字第176号原告亓春虎,男,1975年4月5日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刘瑞先,男,1966年11月18日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亓春虎与被告刘瑞先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亓春虎于200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亓春虎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亓春虎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5525元由原告亓春虎负担。审判员 张峰二〇〇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杜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