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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临罗民二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06-04-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亓春虎与刘瑞先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春虎,刘瑞先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二初字第176号原告亓春虎,男,1975年4月5日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刘瑞先,男,1966年11月18日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亓春虎与被告刘瑞先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亓春虎于200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亓春虎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亓春虎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5525元由原告亓春虎负担。审判员  张峰二〇〇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杜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