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06-04-29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某1与李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李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601号原告王某1,女,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本市长安区第十一中学学生,现住本市。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无业。委托代理人蔡继全,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被告李海,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先住本市,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李海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0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蒲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