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法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06-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师勇与西安金茂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勇,西安金茂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法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师勇,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西安金茂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厨师。委托代理人夏祥钢,新城区社区经济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西安金茂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案板街3号。法定代表人谭启明,该公司经理。师勇与西安金茂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工资争议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11日作出新劳仲案字(2005)11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师勇于2006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西安金茂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师勇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5086元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新法执字第2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永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