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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0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某1与李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李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601号原告王某1,女,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无业。委托代理人蔡继全,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被告李海,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无业。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李海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0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蒲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