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06-04-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唐玉桂与被告刘昆仑、第三人新润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玉桂,刘昆仑,西安新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781号原告唐玉桂,女,194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西北国棉五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杨丕生,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祥钢,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刘昆仑,男,195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微电机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原士海,男,1951年9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化肥厂党委宣传干事。第三人西安新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润公司),住所地本市莲湖区双仁府南区9号楼。法定代表人郭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杰,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玉桂与被告刘昆仑、第三人新润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玉桂于200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玉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其他费用600元由原告唐玉桂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辉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