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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06-04-2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边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边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3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边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上诉人边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5)诸民一初字第2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公开开庭审理前,上诉人边某以与被上诉人周某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边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边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50元,依法减半收取13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375元,由上诉人边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楼晓东审 判 员  陈哲宇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缪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