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上民二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06-04-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龙腾贸易有限公司与祝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龙腾贸易有限公司,祝建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二初字第221号原告杭州龙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莉芳。委托代理人卢朝辉。被告祝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龙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祝建荣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龙腾贸易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龙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1元,由原告负担1580.5元,退回原告1580.5元。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