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0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21民初2901号原告王某,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男,1964年8月3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林永生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齐智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