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0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曹文勤、黎满光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办丈八东村村委会、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办丈八东村第二村民小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勤,黎满光,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办丈八东村村委会,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办丈八东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300号原告曹文勤,女,汉族,1969年6月25日出生,陕西省长安师范学校老师,住本市。原告黎满光,男,汉族,1959年12月28日出生,西安市怡园公司干部,住址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晓林,男,汉族,1970年元月7日出生,西安市国享批发市场工人,住本市。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办丈八东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贾辉,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办丈八东村第二村民小组。代表人王平,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勤、黎满光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办丈八东村村委会、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办丈八东村第二村民小组返还财产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勤、黎满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0元,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蒋万利人民陪审员 李忠民人民陪审员 郑世骅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