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雁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0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贺加宽与王建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加宽,王建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56号原告贺加宽,男,67岁,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李敦奇,男,64岁,西安导航研究所退休职工。住该所福利区。被告王建水,男,41岁,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加宽与被告王建水租赁纠纷一案,原告贺加宽于200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系出于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0元,实交300元,缓交420元,由原告承担360元。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