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法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06-04-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华圣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交大开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华圣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交大开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法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华圣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含光路156号。法定代表人李大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正冬,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蓉,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交大开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火炬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太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强小华,该公司法律顾问。西安华圣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交大开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8日作出的(2005)新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华圣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交大开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西安华圣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对未受偿的股权转让款70万元及利息,持《债权凭证》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新法执字第3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永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