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0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焕弟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焕弟,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初字第244号原告张焕弟,男,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岐山县马江镇马江村*组村民。委托代理人代虎安,陕西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金花北路25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奎平,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白玉柱,男,194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集体企业部部长,住本市临潼区。原告张焕弟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铁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代虎安,被告委托代理人姜奎平、白玉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焕弟诉称,被告欠我工程款利息145000元,现要求被告清偿债务。被告西铁工程公司辩称,被告曾与岐山县马江建筑工程队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张焕弟仅是该建筑队的代理人,其行使的是职务行为,故张焕弟作为原告不适格,而岐山县马江建筑工程队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该建筑工程队与被告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由此,基于无效合同而主张工程款利息显然不受法律保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99年,被告西铁工程公司下属装修公司与岐山县马江建筑工程队签订了集经外合(99)1号关于西康线新丰机务段综合楼的施工合同载明,被告将该机务段综合楼建筑面积1897平方米的土建、水、暖、电施工工程发包给了岐山县马江建筑工程队,同年,就该合同,双方又订立了补充合同载明,增建9间房,新建化粪池、滴水井、水表井、室外给排水及甲方签认增加项目、室外供暖系统,该机务段综合楼工程实际由原告张焕弟包工承建。2000年,被告西铁工程公司下属部门与岐山县马江建筑工程队又订立了集经外合(2000)2号关于西康铁路新丰镇车站综合楼建筑面积2307平方米的土建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该车站综合楼的土建工程发包给马江建筑工程队。2001年,就该合同,双方又订立了补充施工协议,增加了施工内容,该车站综合楼实际由原告张焕弟包工承建。此后,上述二项工程均被评定为质量合格工程。2004年4月,被告对尚欠原告张焕弟的工程款作出了分批陆续清结的计划,截止2005年元月,被告向原告张焕弟清结了全部工程款。审理中,原告张焕弟未能出具岐山县马江建筑工程队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证据。被告西铁工程公司下属装修公司等部门现均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2005年11月,原告以被告应偿付其工程款利息而诉至本院主张权利。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单、信函、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计划表、代理人的调查笔录、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凭证、法律委托代理合同书、工程应扣税款情况的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西铁工程公司下属部门与岐山县马江建筑工程队(以下简称马江建筑队)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因被告下属部门现均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故应认定被告西铁工程公司为合同一方的主体,而在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和实施中,马江建筑队从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马江建筑队与被告订立的合同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无效,而被告亦未对马江建筑队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审查,故被告和马江建筑队均有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而张焕弟亦未审查马江建筑队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就代表马江建筑队与被告订立合同,且又包工承建工程,张焕弟亦有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再者,原告张焕弟虽然是代表马江建筑队与被告签订合同,但张焕弟却是合同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和施工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张焕弟具有向发包人被告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然张焕弟主张的合同工程款利息,因合同本系无效合同,故其主张与法相悖,依法不予保护,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焕弟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513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玮代理审判员 王钰代理审判员 薛琪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