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法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06-04-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周至县楼观台加油站与袁庆安、许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楼观台加油站,袁庆安,许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法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楼观台加油站,住所地周至县楼观台路口。法定代表人朱刚,经理。被执行人袁庆安,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许海峰,男,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周至县楼观台加油站与袁庆安、许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05)新民初字第2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至县楼观台加油站于200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袁庆安、许海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周至县楼观台加油站于200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欠款17659万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新法执字第1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