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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善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0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何浩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06)善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军飞、蔡成兴,嘉兴市学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何浩。2005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陆军,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炳荣,登峰旅馆业主。委托代理人许德强。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6)善检刑诉字第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浩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原告人祁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振、蒋安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军飞、被告人何浩及其辩护人陆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炳荣及其代理人许德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嘉善县公安局活体检验报告等证据,诉请本院,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何浩予以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要求两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告人医药费22094元,护理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元,交通费808元,误工费7273元,鉴定费900元,后续治疗费(包括功能康复费、营养费)20000元,伤残赔偿金48768元,合计101868元。被告人何浩对起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民事赔偿部分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炳荣辩称,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要求其赔偿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2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何浩在嘉善县魏塘镇王家弄登峰旅馆旁边弄堂内因琐事与祁某、孔某等人产生纠纷,后被告人何浩心怀不满,从旅馆的房间内拿了一把水果刀并纠集了柯志君、蔡某、张某甲、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对祁某、孔某一方进行殴打,何浩在打斗过程中用刀将孔某和祁某剌伤,经嘉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祁某的伤势已构成重伤,被害人孔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被害人为了治疗,花掉医药费22094元,护理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元,交通费808元,误工费7273元,鉴定费900元,营养费1750元,伤残赔偿金48768元,合计人民币8361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祁某、孔某陈述、证人蔡某、张某甲、周某、施某、张某乙、沈某、陈某证言、嘉善县公安局活体检验报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伤势司法鉴定书、医疗费发票、鉴定发票、输血费发票、交通费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浩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何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民事赔偿方面,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要求被告人何浩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请求中不合理的费用应予扣除。在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炳荣对被害人的造成的伤势无过错责任。故对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要求附带民事被告人张炳荣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1月21日起至2010年11月20日止。)二、被告人何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祁某的经济损失83618元的90%计人民币7525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祁某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炳荣赔偿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静中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郁晓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