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上民二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06-04-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酒总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红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酒总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杭州红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二初字第237号原告杭州酒总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捷。委托代理人余琼。被告杭州红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季煌。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酒总酒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红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酒总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酒总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负担705元,退回原告705元。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