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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麟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06-04-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西莹与宝鸡世纪春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陕西均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宝鸡均利(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麟执字第7-1号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宝鸡均利(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宝鸡世纪春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宝鸡世纪春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经营困难,履行能力有限,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一部分后,被执行人履行了6060元,此案全部执行清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麟执字第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宏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