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06-04-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白亚莉与被告雷建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雷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初字第653号原告白某某,女,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被告雷某1,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雷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被告雷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某诉称,被告有外遇,自己发现后对被告进行了警告劝说,但被告不思悔改,与第三者继续来往,自己无法接受,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雷某1辩称,承认自己犯过错误,但经原告劝说自己已悔改,而原告仍不信任自己,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表示尊重原告的意见,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4月28日登记结婚,1989年5月18日生育一子雷某2,系西安美院附中学生。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原告不信任被告,双方发生纠纷。2004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双方矛盾加深。2005年11月原告搬出另住。2006年2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双方对子女扶养达成一致,并均表示各人所借债务由个人偿还,原、被告婚前均无财产。婚后购置奥克玛空调一台、容升洗衣机一台、高露华25寸彩电一台。庭审中,被告称原告多年从事服装生意,有存款15万元,要求分得10万元,后又表示分得5万元,原告否认,被告未能提交相应证据和线索。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因被告有外遇发生矛盾,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应予准许,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子女抚养应尊重双方意见判处,家庭财产根据双方意见酌判。至于被告所称存款一节,未有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许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雷某1离婚。2、婚生子雷某2随被告雷某1生活,原告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雷某2生活费300元并承担雷某2今后学费的一半至其大学学业毕业止。3、奥克玛空调一台、容升洗衣机一台、高露华25寸彩电一台归被告雷某1所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费用20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辉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