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善民一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0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孟丽萍与杭州亿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杭州亿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善民一初字第736号原告孟丽萍,女,197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嘉善县魏塘镇亭桥南路嘉河小区**幢*梯***室。委托代理人薛岭(特别授权),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亿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亭桥南路265号。诉讼代表人陈晓,负责人。被告杭州亿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中河中路281号金峰大厦808室。委托代理人方正(特别授权),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丽萍与被告杭州亿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下称嘉善分公司)、被告杭州亿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亿凯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1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洪永平独任审判,后又转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29日、2006年1月19日及4月13日,先后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丽萍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嘉善分公司诉讼代表人陈晓、被告亿凯公司委托代理人方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亿凯公司于2003年9月28日申请开办被告嘉善分公司,2004年11月12日,原告与嘉善分公司签订了《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由嘉善分公司为原告大部分包工包料装修魏塘镇亭桥南路265号嘉河小区13幢2梯601住房一套,合同总价85000元,并提供隐蔽工程为五年的保单一份。原告搬入新居后,于2005年6月28日下午,发现家里象大暴雨一样浸洗过,地面积水一寸有余,所有装饰都浸泡在水中,后经向嘉善县工商局举报投诉中心投诉,经两次协调均无结果。现被浸泡装饰出现霉变,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因2005年6月11日装饰完工,双方在结帐时对质量问题经协商,由被告赔偿原告6000元,扣除未付工程款2500元,尚欠3500元,故请求法院: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隐蔽工程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元(按评估后的实际损失计算;2、两被告给付原告已约定的欠款3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连带承担。两被告辩称,1、亿凯公司下属嘉善分公司在工商局备案的公章与原告起诉所提供的各证据上嘉善分公司的公章不符;2、嘉善分公司原负责人章健在其任职的一年中,私刻公章、财务章等,并对外进行诈骗活动,对其犯罪事实,我们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3、与原告所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在章健归案前我们无法确认,故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建议法院中止对本案的审理。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嘉善分公司签订了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甲方(委托方)为原告,乙方(施工方)为嘉善分公司。该合同第一条约定,装饰施工地点:嘉河小区13幢2号601室,建筑面积180平方米,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工程由亿凯装饰设计,工程期限123天,自2004年11月13日起开工,至2005年3月15日竣工。第二条约定,工程总价款为85000元,其中合同签订后,由甲方支付总价款的30%即25500元;同年12月1日、25日前各付30%和20%,分别为25500元和17000元;2005年1月15日前再付18%即15300元,合计83300元;尾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付清。合同落款由原告孟丽萍签名,被告嘉善分公司加盖公章及合同负责人章健私人印章。合同订立后,嘉善分公司为原告的住宅实施了装修,工程至2005年6月11日竣工。之后,于2005年6月28日,当原告发现家里象下雨一样被浸洗过,所有装饰浸泡在水中等,向有关部门投诉无果。因此,现原告以装饰逐步出现霉变,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遂诉至本院。另查明:1、2005年6月11日,被告嘉善分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嘉河13-2-601工地帐目已全部结清,赔款一个月之内付清(6000元),除去尾数2500元,余3500元。2、2003年9月28日,被告亿凯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成立亿凯公司嘉善分公司,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分公司地址嘉善亭桥南路265号,经理章健;2004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亿凯公司与章健签订嘉善分公司承包协议一份,约定该分公司由章健负责承包;2005年7月25日,亿凯公司发文,免除章健嘉善分公司经理职务;同年8月1日经亿凯公司同意,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由原负责人章健变更为陈晓;8月30日,亿凯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向中,以章健私刻公章等,向本县公安局魏塘警署报案。3、2005年9月1日,嘉善分公司原负责人章健因涉嫌伪造、变造文件、证件、印章,由本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2005年11月7日立案当日,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对其住宅因装修造成财产损失进行评估。诉讼期间,本院就原告房屋装饰受损价值,委托嘉兴诚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现评估价值为7800元。庭审中,原告对此未表示异议,两被告对评估内容无异议,但认为已超过举证期限而表示不予质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嘉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被告亿凯公司股东会决议、文件、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共五份,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照片9张、嘉善分公司证明一份、财产损失清单一份;被告亿凯公司提供的年检报告书、接受案件回执单、嘉善分公司承包协议复印件各一份;嘉兴诚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咨询报告书一份;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诉争的焦点,为原告因住宅装修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两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与被告嘉善分公司所签订的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了由分公司为原告住宅实施装修,其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两被告认为,原嘉善分公司负责人章健因私刻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故对此纠纷表示不应承担责任,并建议本案中止审理。虽然对章健的行为,公安机关确已立案侦查,但章健在与本案原告签约时,其身份为被告嘉善分公司负责人,目前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内容,与本案民事法律关系并无直接关联。诉讼期间,经本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原告房屋装饰受损价值进行了评估,现评估价值为7800元,应予确认。至于嘉善分公司书面承诺尚欠赔款3500元,系竣工当日约定,与之后发生房屋受损无涉,应另行计算。因此,对原告因房屋装饰所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除嘉善分公司书面承诺尚欠赔款3500元外,应按实际损失计算。另外,嘉善分公司隶属亿凯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已经工商登记,其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亿凯公司作为嘉善分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对分公司所赔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合法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亿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赔偿原告孟丽萍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1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二、被告杭州亿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连同受理费45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93元,被告杭州亿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承担4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0元,直接交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9×××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周 宏审判员 范爱民审判员 洪 亮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洁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