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065号
裁判日期: 2006-04-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高学明与西安市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学明,西安市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065号原告高学明,男,1962年2月27日生,汉族,西安市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西安市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五路5号。法定代表人周彦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卜浩,男,1982年6月14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段威,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学明与被告西安市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19日立案审查后,2006年4月14日被告当庭送达原告除名决定,2006年4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于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学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石丽屏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韩秦峰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