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349-2号
裁判日期: 2006-04-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广记、张晓兰与王新虎、佘小伟、西安市长安区客运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记,张晓兰,王新虎,佘小伟,西安市长安区客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349-2号申请执行人王广记。申请执行人张晓兰,系王广记之妻。被执行人王新虎。被执行人佘小伟。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民利,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4)长刑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新虎、佘小伟、西安市长安区客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客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西安长安区支行帐号存款人民币43954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