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上民二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06-04-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与程洪波、邵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程洪波,邵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二初字第11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诉讼代表人李智。委托代理人张欣。被告程洪波。被告邵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诉被告程洪波、邵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于200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01元,由原告负担50.5元,退回原告50.5元。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