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武侯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06-04-2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2014-724吴波诉苏颖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波,苏颖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武侯民初字第724号原告伍波委托代理人赵先东被告苏颖捷委托代理人沈震狄、康和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波与被告苏颖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波于200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伍波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伍波负担。审判员  张闻武二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