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武侯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06-04-2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2014-724吴波诉苏颖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波,苏颖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武侯民初字第724号原告伍波委托代理人赵先东被告苏颖捷委托代理人沈震狄、康和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波与被告苏颖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波于200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伍波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伍波负担。审判员 张闻武二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