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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碑民一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06-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葛艺民与被告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尹光红、马晓勇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艺民,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尹光红,马晓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碑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葛艺民,男,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武功县长宁镇葛家村村民。委托代理人冯韧,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泰兴。法定代表人刘长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春林,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被告尹光红,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谢河镇3村11小组村民。被告马晓勇,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楠木镇14村2小组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艺民与被告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尹光红、马晓勇劳务费纠纷一案,原告葛艺民于200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艺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艺民撤回起诉。诉讼费881元原告葛艺民负担。审判员  谢虹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