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临罗民二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06-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永广与王景学、顾秀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广,王景学,顾秀全,顾秀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二初字第104号原告刘永广,男,1950年生,汉族,临沂市人,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王景学,男,1968年生,临沂市人,农民,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顾秀全,男,1967年生,农民,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顾秀国,男,1963年生,农民,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广与被告王景学、顾秀全、顾秀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广于200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永广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保全费160元,合计385元由原告刘永广负担。审判员 解文慧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绪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