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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上民一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06-04-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434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闫显明。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0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