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昌三民一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06-04-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昌图县支行与被告訾秀芬、孙百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昌图县支行,訾秀芬,孙百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昌三民一初字第19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昌图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彦臣,行长。委托代理人谢海波,男,该行房贷部主任。被告訾秀芬。被告孙百太。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昌图县支行与被告訾秀芬、孙百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昌图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建群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二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