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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昌三民一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06-04-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闫佩德与被告王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佩德,王亚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昌三民一初字第194号原告闫佩德。被告王亚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佩德与被告王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佩德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一���书记员  王二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