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昌三民一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06-04-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闫佩德与被告王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佩德,王亚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昌三民一初字第194号原告闫佩德。被告王亚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佩德与被告王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佩德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一���书记员 王二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