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新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06-04-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新城区福利装订印刷厂与被告王玉凤、第三人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福利装订印刷厂,王玉凤,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549号原告西安市新城区福利装订印刷厂,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村95号。法定代表人阎文玉,厂长。委托代理人步凡、赵美丽,该厂法律顾问。被告王玉凤,女,194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服康时装大楼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明莉,女,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之女。委托代理人南新建,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91号。负责人王庆安,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新城区福利装订印刷厂与被告王玉凤、第三人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新城区福利装订印刷厂于200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新城区福利装订印刷厂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西安市新城区福利装订印刷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