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碑民一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06-04-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杜宝弟与被告西北二轻产品展销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碑民一初字第339号原告杜宝弟,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原西北二轻产品展销中心。被告西北二轻产品展销中心,住所地本市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克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玉梅,女,1956年2月1日出生,西北政法学院教师。本院在审理杜宝弟与西北二轻产品展销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杜宝弟于200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宝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宝弟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宝弟负担25元。审判员 谢虹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