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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灞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06-04-2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八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灞民初字第599号原告晏某。委托代理人崔艺平,男,1954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又名张宏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晏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亦未建立感情。现感情已彻底破裂,与2006年3月14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晏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其他诉讼费260元,共计300元,由其自行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屈蓉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