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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06-04-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姜善春与杨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善春,杨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姜善春,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代理人李铁军,西安市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虹,女,45岁,住西安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乔真理,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籍住西安市莲湖区西北一路38号2号楼1门5号,现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善春与被告杨虹承览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善春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吴海鹏人民陪审员  王少文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亚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