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06-04-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姜善春与杨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善春,杨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姜善春,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代理人李铁军,西安市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虹,女,45岁,住西安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乔真理,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籍住西安市莲湖区西北一路38号2号楼1门5号,现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善春与被告杨虹承览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善春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吴海鹏人民陪审员 王少文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亚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