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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武侯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6-04-20

公开日期: 2019-12-09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金玉龙家具厂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武侯区金玉龙家具厂;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甘世清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6)武侯行初字第7号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金玉龙家具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街道办事处沈家桥村。负责人王学明,成都市武侯区金玉龙家具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伯著,成都市武侯区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谢成,成都市武侯区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16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吕建昌,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甘世清,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利济乡永明村七组。委托代理人唐骏,成都市金牛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金玉龙家具厂不服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一案,于2006年3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11月29日作出的(2005)10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认定。本院于200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29日通知甘世清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金玉龙家具厂的诉讼代理人王伯著、谢成,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定代表人吕建昌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文,第三人甘世清及其诉讼代理人唐骏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金玉龙家具厂当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金玉龙家具厂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金玉龙家具厂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共计150元,由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金玉龙家具厂负担审 判 长  王佳舟审 判 员  王俊波人民陪审员  曾 彤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