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06-04-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明林与张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林,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403号原告王明林,男,1962年3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春科,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杰,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王爱玲,女,汉族,1961年5月22日生,住址同上,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明林与被告张杰建房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系出于自愿,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万利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郑世骅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