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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06-04-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根源与被告张俊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590号原告:王某某,男,193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机务段退休工人。被告:张某某,女,193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沧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与被告是包办婚姻,双方缺乏感情,且已分居多年,感情确已破裂,现要求离婚,依法分割财产。被告张某某辩称,双方感情尚好,共同生活多年无矛盾,原告15年前退休后以在外地工作为由离家,现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5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王亚飞、王亚翔、王亚华、王亚龙子女四人,均已成年。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原告退休后自行离家外出,一直未回过家。2005年5月原告以与被告分居多年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驳回。2006年2月8日再次以分居多年,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好,并表示原告回来,仍愿与其共同生活。原告则不愿告知现住地址。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50余载,共同经历了人生的风风雨雨,现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不宜坚持离婚之诉,被告亦应与原告多沟通,相互关心,相互体谅,与原告共渡晚年。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要求。案件受理费220元,其它诉讼费2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