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民一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06-04-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娄新荣与娄幼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新荣,娄幼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民一初字第83号原告娄新荣,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兵,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幼全,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恩爱,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新荣诉被告娄幼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新荣于200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幼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 强审 判 员 陈幼林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