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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民一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06-04-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娄新荣与娄幼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新荣,娄幼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民一初字第83号原告娄新荣,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兵,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幼全,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恩爱,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新荣诉被告娄幼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新荣于200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幼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 强审 判 员  陈幼林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