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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0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三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三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初字第544号原告:西安三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一路正信财富中心B座9层。法定代表人:翟向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国防,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西安市。被告: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五路75号。法定代表人:杨新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建安,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西安市。原告西安三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晏航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三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国防、李勇,被告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建安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三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8月3日,其与被告签订三租合字第1-0021号《西安三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在被告管辖的房地大酒店外墙或电梯轿厢内壁及其它可设置处安装液晶电视广告系统,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合同期内不得在大厦安装其它类似广告媒体和商业媒体。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大厦内安装了其它液晶电视广告系统,构成违约。原告曾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强制执行了判决,将被告安装的其它液晶电视广告系统拆除。现被告又将拆除的液晶电视广告系统再次安装,致使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并由被告赔偿其损失92031.84元。被告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其在法院强制执行拆除其它液晶电视广告系统后一直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并未再安装原告之外的其它液晶电视广告系统,不存在违约。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给其播放过宣传广告,违约在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3日,原告西安三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三租合字第1-0021号《西安三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合同书》一份,约定:一、双方同意就发展楼宇内液晶电视广告系统进行合作,合同履行期限十年。二、合作内容:1、被告允许原告在其管辖的房地大酒店外墙或电梯轿厢内壁及其它可设置处安置液晶电视广告系统。2、原告可通过该楼宇内液晶电视广告系统播放商业广告及其它各类信息。三、被告的权利与义务:1、被告为原告的安装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通电电线及安装,并保证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在第四条第8款约定的播放时间里,该项目液晶电视广告系统设备有不间断电源供应,以保证其音、画结合的播放内容得以正常播放。对于因电力部门临时停电、电力检修导致的电源供应中断,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4、未经原告允许,被告在合同期内不得在大厦内安装其它类似广告媒体和商业媒体。四、原告的权利与义务:在本合同执行期限内,原告义务为被告在其大厦内提供每天80次,每次15秒的滚动播放宣传(胶片由被告提供,每年可有两个主题的宣传内容)。五、合同的变更、中止与解除:1、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均为合同的变更,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阐明理由,经对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变更、解除。4、因无故变更、中止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责任方应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商业利润。5、违约责任: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认可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若合同任一方无故违约,应按其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的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西安三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在被告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所管理的位于西安市东五路75号西安房地大酒店一楼客运电梯等候厅安装液晶电视广告系统一台,双方开始履行上述合同。后因被告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原告允许在其酒店内又另行安装其它液晶电视广告系统及有时未按合同规定保障原告该液晶电视广告系统的正常供电,原告曾于2005年4月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上述合同,立即恢复对液晶电视广告系统的供电,并拆除其它液晶电视广告系统。2005年5月19日,本院作出(2005)新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西安三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三租合字第1-0021号《西安三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合同书》有效,继续履行。二、被告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恢复对原告西安三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的液晶电视广告系统的供电。三、被告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其酒店其它液晶电视广告系统,该判决书已于2005年7月经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完毕。后被告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又在西安房地大酒店一层大厅安装了其它液晶电视广告系统一台。2005年11月24日,原告西安三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向被告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了合同解除通知及索赔书,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由被告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其赔偿违约损失92031.84元。被告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索赔书》后未予答复,原告西安三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遂于2006年1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确认依法解除三租合字第1-0021号《西安三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合同书》的效力,并判令被告因解除三租合字第1-0021号《西安三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合同书》所造成的损失92031.84元。法庭审理期间,原告为证明其损失数额向本院提供了编号为N0:0018、三广视合字029、三广视合字0038、三广发合字0070的《西安三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公共液晶视讯网广告发布合同书》四份,四份合同的履行期限分别为:2004年11月20日至2005年12月30日、2004年10月8日至2005年1月8日、2005年1月7日至2006年1月6日、2005年7月25日至2008年7月24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三租合字第1-0021号合同书、(2005)新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合同解除通知及索赔书、陕西省公证处(2005)陕证民字第2586号公证书、西安三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公共液晶视讯网广告发布合同书四份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三租合字第1-0021号合同系双方自愿协商订立,合同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在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拆除其安装的其它液晶电视广告系统后,再次安装其它液晶电视广告系统,已构成违约,原告虽以此为由向被告送达了合同解除通知及索赔书,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由被告在接到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内赔偿其损失92031.84元,但按双方约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被告并阐明理由,经被告书面同意后,方能发生解除效力,被告在收到其合同解除及索赔通知书后并未向其出具同意解除合同的书面承诺,双方未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另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单方解除权,且被告违约行为并未影响该合同的实际履行,故其要求确认依法解除三租合字第1-0021号《西安三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合同书》的通知及索赔书的效力之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92031.84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赔偿金或赔偿计算方法,且其损失数额计算所依据的四份合同书中三份已履行完毕,另一份虽在履行中,但不足以证明其损失的存在及数额,另原告解除合同行为也未发生解除效力,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西安三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92031.84元的诉讼请求。诉讼费4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三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水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