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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上民一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06-04-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道路整治指挥部与孙燕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上城区道路整治指挥部,孙燕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353号原告杭州市上城区道路整治指挥部。法定代表人梅建群。委托代理人魏有法。被告孙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上城区道路整治指挥部诉被告孙燕归还房屋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上城区道路整治指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525元,退回原告525元。审 判 长  王春霞审 判 员  宓旭庆代理审判员  程雪原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丹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