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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长执字第709-2号

裁判日期: 200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汪继宽与李志超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709-2号申请人汪继宽与被申请人李志超借款纠纷一案(2004)长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汪继宽申请我院依法执行。我院于2004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志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志超五日内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志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志超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志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伍万柒仟柒佰零伍元整(5770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新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