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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新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06-04-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圣康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万寿八仙宫及第三人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西安市新城区兴庆印刷厂房屋及土地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圣康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万寿八仙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西安市新城区兴庆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567号原告:西安圣康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路182号。法定代表人:赵泉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庭寒,男,该公司职员。被告:西安市万寿八仙宫,住所地西安市北火巷12号。法定代理人:胡诚林,该宫监院。委托代理人:黎晨光、韩海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243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杜天勤、朱志辉,男,该单位法制科干部。第三人:西安市新城区兴庆印刷厂,住所地西安市新兴路74号。法定代表人:朱平安,厂长。委托代理人:翁翔,男,该单位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圣康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万寿八仙宫及第三人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西安市新城区兴庆印刷厂房屋及土地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圣康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圣康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圣康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江明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代理审判员  薛 琪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战 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