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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上民一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06-04-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钱国初与杭州四季青旅游服务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国初,杭州四季青旅游服务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429号原告钱国初。委托代理人马富强。被告杭州四季青旅游服务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国初诉被告杭州四季青旅游服务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国初于200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国初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负担29元,退回原告29元。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