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碑民一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06-04-1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朱银锁、刘荣华与被告张少英,张少华,孔幼华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银锁,刘荣华,张少英,张少华,孔幼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碑民一初字第139号原告朱银锁,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陕西省高陵县药惠乡药惠村中王尧组村民。原告刘荣华,女,1967年12月28日出生。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全龙、肖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少英,女。被告张少华,女,195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伊兴牛羊屠宰厂厂长。被告孔幼华,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供电局职工。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易屏,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银锁、刘荣华与被告张少英,张少华,孔幼华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银锁、刘荣华于200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银锁、刘荣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银锁、刘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银锁、刘荣华负担1777.50元。审判员 谢 虹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庄春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