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善西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0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杭州一通航空货运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与嘉善主安玩具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善西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杭州一通航空货运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开发区友谊路498号1幢5-9营业房。诉讼代表人江建平,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卫国、申强,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主安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丁栅镇俞汇村。法定代表人朴主焕,董事长。原告杭州一通航空货运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与被告嘉善主安玩具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3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本一独任审判,于200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卫国、申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一通航空货运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诉称,原、被告曾多次发生航空快递服务业务,2006年3月20日原、被告结帐,被告结欠原告快递费44626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快递费4462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嘉善主安玩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工商登记材料各一份,证明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2)原、被告于2006年3月20日签订的结帐单一份,证明被告结欠原告快递费44626元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两项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上述确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曾多次发生航空快递服务业务,由原告为被告递送产品,2006年3月20日原、被告结帐,被告结欠原告快递费44626元。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快递运费,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快递运费44626元未支付的事实。被告未及时向原告给付运费,引起本案纠纷,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付清运费4462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善主安玩具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一通航空货运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快递运费计人民币44626元。本案受理费1795元,财产保全费490元,合计2285元由被告承担。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95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9×××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徐本一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计慧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