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碑行执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06-04-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某某市环境保护局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6)碑行执字第0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某某市大学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申请执行人某某长岭机电设备成套公司,住所地某某市经济开发区民经一路22号。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2006年3月31日,某某院收到某某市环境保护局的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2005年11月1日作出的市环罚字(2005)第3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某某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某某院认为,某某市环境保护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某某市环境保护局市环罚字(2005)第3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查费5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某某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董 刚审判员 彭晓梅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车 乐 来源:百度“”